(2017)湘0681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杨光球与胡杰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光球,胡杰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81民初206号原告:杨光球,男,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汨罗市。被告:胡杰,男,汉族,1981年7月20日出生,住汨罗市。原告杨光球与被告胡杰网络购物合同中的价款收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光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光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胡杰偿还欠款326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胡杰于2014年11月29日在原告经营的快递公司提货时,因资金紧张,无现金提货。出具一张欠条,将货取走。后多次催收,被告未付。故起诉请求依法追回。胡杰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杨光球在汨罗市二中路开设一家吉达快运店。被告胡杰通过网购,采用货到付款的模式收货。购货后,由吉达快运公司投递。被告接到通知后于2014年11月29日前去汩罗吉达快运店取货。被告胡杰无现金支付货款,因之前与原告杨光球有过多次业务关系,双方经商定:由被告胡杰出欠条给原告杨光球,原告杨光球同意被告胡杰岀具欠条后将货取走。尔后,被告胡杰出具了一张“今欠杨光球人民帀肆仟贰佰陆拾元整”的欠条给了原告杨光球后将货取走。原告杨光球已将此价款付清。后原告杨光球凭欠条多次催收,被告胡杰于2015年3月偿还了1000元。尚欠3260元拖欠至今。以上事实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通过网络购物,采用货到付款方式收货,是为网络购物合同关系。吉达快递公司受委托代收价款。货到汩罗快递店后,被告胡杰未有现金取货,而是与原告杨光球商议,由被告胡杰出具欠条给原告杨光球,再将所购之货取走,是原告杨光球与被告胡杰两人之间的个人行为。后原告杨光球已付清网购价款。此欠条在原、被告之间产生了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原告杨光球应为债权人,被告胡杰应为债务人,双方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债务,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凭欠条催收欠款,被告胡杰应予偿付。综上所述,原告杨光球请求依法追回被告胡杰所拖欠的3260元欠款诉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胡杰偿还3260元给原告杨光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胡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士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熊卓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