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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4民初1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林晓丽与陈建钦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4民初1762号原告:林晓丽,女,198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陈建钦,男,1972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原告林晓丽与被告陈建钦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林晓丽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晓丽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晓丽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林晓丽负担。审判员  林伟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华钦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