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8民终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戴恒进与马文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戴恒进,马文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8民终3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戴恒进,男,1972年9月5日出生,住石河子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文发,男,1962年1月13日出生,住沙湾县。上诉人戴恒进因与被上诉人马文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6)兵9001民初7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戴恒进于2017年4月11日以”与被上诉人马文发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戴恒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戴恒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戴恒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万利代理审判员 张小萍代理审判员 林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梦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