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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8民终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戴恒进与马文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戴恒进,马文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8民终3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戴恒进,男,1972年9月5日出生,住石河子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文发,男,1962年1月13日出生,住沙湾县。上诉人戴恒进因与被上诉人马文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6)兵9001民初7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戴恒进于2017年4月11日以”与被上诉人马文发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戴恒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戴恒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戴恒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万利代理审判员  张小萍代理审判员  林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梦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