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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2刑初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朱磊盗窃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磊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2刑初89号之一公诉机关宣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磊,男,1996年10月16日生于四川省宣汉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15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7日被宣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宣汉县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宣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朱磊犯盗窃罪一案中,依法判决被告人朱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本院认为,为保障刑事案件中财产刑的执行,对查明的被告人所有的财产应采取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人朱磊在银行的存款2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虹人民陪审员  柯贞香人民陪审员  王益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侯维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