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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02法赔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胡宝珍申请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赔偿决定书

法院

白城���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宝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不 予 赔 偿 决 定 书(2017)吉0802法赔2号赔偿请求人胡宝珍,女。委托代理人冯文昌,男,请求人丈夫。赔偿请求人胡宝珍于2017月4月7日以洮北区法院违法办案为由向洮北区法院提出赔偿请求:一、根据司法鉴定法律规定第三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对司法鉴定人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吉林通达司法鉴定书给委托人胡宝珍过错伤残鉴定造成7692.20元损失费。二、请求人胡宝珍代理人在研究所工作,每天300.00元特此证明一份。三、以法院再审传票为最后的计算日为准。四、请求人胡宝珍代理人冯文昌到洮北区检察院控告杨国发法官渎职、玩忽职守,所产生误工费;一天300.00元*524天=157200.00元。伙食补助费一天50元*524天=262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1608.91元(46435.64元*25%)。错误伤残鉴定费2000.00元。律师费3600.00元。法院的费用2092.50元。起诉费50.00元。共计202751.41元。五、根据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建议书发回洮北区法院再审决定。下级法院违背中级法院裁定书给研究所造成180万元严重后果和损失费,由法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杨国发法官违背司法鉴定法规第三十六条。杨国发法官三项违背法律法规由法院承担赔偿研究所的损失费,承担赔偿研究所总共2002751.41元法���法规赔偿责任。本院查明,原告胡宝珍诉被告吉林通达司法鉴定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经由洮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现审理未终结,因此胡宝珍的赔偿请求无法律依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胡宝珍提出的赔偿请求不予赔偿。赔偿请求人对本院不予赔偿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