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4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淑萍申请张雪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淑萍,张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4执173号申请执行人:刘淑萍,女,1960年4月4日出生,住址庆安县。被执行人:张雪,女,1984年2月13日出生,住址庆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淑萍与被执行人张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雪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自2017年4月起全额冻结被执行人张雪工资款账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继高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焦德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