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6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石洋阳非法侵入住宅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洋阳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6刑初2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洋阳,男,1990年12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荥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荥阳市,住河南省荥阳市。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11月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上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上检诉刑诉(2016)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洋阳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吴晓峥、被告人石洋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1日,被告人法振华(在逃)、石洋阳以被害人杜某欠账为由(杜某欠其100万元),在不影响其正常活动的情况下,非法居住位于郑州市上街区亚星世纪嘉园20号楼4单元5楼东户杜世峰(系杜某父亲)住宅内,被害人杜某的妻子张某于2015年3月4日向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报警称有人称要账为由拒不离开居住房屋,民警到现场后经调解,告知双方就债务问题向法院起诉处理。期间,被害人的母亲赵某曾将被告人法振华、石洋阳居住在杜亚峰房间内的被褥等生活用品扔出房外,法振华、石洋阳又搬回行李以要账为由继续居住。2015年11月6日,因债务纠纷法振华与杜某的母亲赵某再次发生冲突且拒不离开,赵某再次报警。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石洋阳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提请依法惩处。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4日、2014年1月25日,杜某两次向法泳借款共计100万元,到期后杜某未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款。后法振华(别名法虎,在逃)以受法泳委托向杜某要账为由,自2015年2月11日起与杜某及其家人居住在位于郑州市上街区亚星世纪嘉园20号楼4单元5楼东户杜世峰(系杜某父亲)家中,于2015年2月17日春节后法振华以让被告人石洋阳帮助看人为由也吃住在该处。2015年3月4日,被害人杜某的妻子张某向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报警,民警到后告知双方就债务问题去法院解决,警告对方不要影响正常生活。被害人的母亲赵某遂将被告人法振华、石洋阳被褥等生活用品扔出房外,后法振华、石洋阳又把行李捡回继续居住。至2015年11月6日,法振华与赵某再次发生冲突并撕扯,后报警。警察到场后将法振华、石洋阳带走。2017年3月31日荥阳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调查评估意见是:石洋阳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石洋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在逃证明,被害人杜某的陈述及身份信息,同案犯法振华的供述,证人赵某、张某、李某、帖彦涛、法泳的证言,现场照片,借款合同及收据,取保候审材料,视频资料,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洋阳伙同他人以要账为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在共同犯罪中,石洋阳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石洋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荥阳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调查评估石洋阳适用社区矫正。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石洋阳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石洋阳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洋阳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朱艺枝代理审判员 吴锦江人民陪审员 梅新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义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