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02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梁玉珍、莫若毅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玉珍,莫若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02财保10号申请人:梁玉珍,女,1981年12月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港市金港大道。被申请人:莫若毅,男,1975年8月出生,住贵港市港南区。申请人梁玉珍于2017年4月14日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莫若毅所有的价值30000元的桂R×××××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予以扣押。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保单号:xxx)为申请人梁玉珍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梁玉珍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莫若毅所有的桂R×××××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予以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杨联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