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执8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夏玉清、刘桂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玉清,刘桂俊,刘桂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8451号申请执行人:夏玉清,男,1986年11月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刘桂俊,男,1957年5月1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刘桂全,男,1964年3月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申请执行人夏玉清与被执行人刘桂俊、刘桂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桂全银行存款5000元。冻结被执行人刘桂俊银行存款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王 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执行员 徐金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