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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执8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夏玉清、刘桂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玉清,刘桂俊,刘桂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8451号申请执行人:夏玉清,男,1986年11月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刘桂俊,男,1957年5月1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刘桂全,男,1964年3月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申请执行人夏玉清与被执行人刘桂俊、刘桂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桂全银行存款5000元。冻结被执行人刘桂俊银行存款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王 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执行员 徐金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