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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2执1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罗洪纲、桐庐聚鑫工艺石材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洪纲,桐庐聚鑫工艺石材厂,邵雪坤,章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1074号申请执行人罗洪纲,男,1974年8月12日出生,住桐庐县。被执行人桐庐聚鑫工艺石材厂,组织机构代码737750797,住所地桐庐县钟山乡中一村。负责人邵伟。被执行人邵雪坤,男,1953年8月31日出生,住桐庐县。被执行人章小红,女,1966年3月29日出生,住桐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22民初13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桐庐聚鑫工艺石材厂、邵雪坤、章小红支付申请执行人罗洪纲案款23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375元、执行费3350元、保全费2120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桐庐聚鑫工艺石材厂、邵雪坤、章小红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及其收入,限额在300000元内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或对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章建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方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