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2民初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十里有线电视站与姜民、朱胜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十里有线电视站,姜民,朱胜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信阳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2民初463号原告:十里有线电视站。(以下简称“十里有线”)负责人:董传枝。被告:姜民,男,1975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朱胜利,男,1968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光山县。委托代理人:高殿利,男,1971年11月11日生,住光山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信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信阳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常海峰,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亳州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储强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道德,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于小龙,安徽董志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十里有线电视站诉被告姜民、朱胜利、平安财险信阳支公司、太平洋财险亳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潘伦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十里有线电视站负责人董传枝、被告朱胜利委托代理人高殿利、被告平安财险委托代理人常海峰、被告太平洋财险委托代理人于小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姜民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8月14日零点30分许,被告姜民驾驶皖S×××××号车行驶至十里镇移动公司门前路段时与被告朱胜利驾驶的豫S×××××号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及路边的通讯线杆受到严重损坏的事故。事故发生后,经光山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姜民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朱胜利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因二被告在事故发生后均未对原告损失进行赔偿,且两被告驾驶车辆在两被告保险公司均投保有交强险和三责险,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按照责任比例共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3640元。被告太平洋财保辩称,对原告损失应在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赔偿;原告应提供证据证明其是主张财产损失的适格主体;原告主张的财产损失未经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原告主张的损失金额不予认可;被告朱胜利已经就其车损另行起诉且该案尚未审理终结,应在交强险部分预留相应份额,超出交强险部分在三责险范围内按7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不承担诉讼费等间接损失。被告平安财保辩称,同意上述保险公司的意见,同意直接向原告支付法院认可的原告损失。被告朱胜利委托代理人辩称,对原告诉状所称无异议。被告姜民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4日0时30分许,被被告姜民驾驶皖S×××××号车辆沿省道213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光山县十里镇移动公司门前路段时,遇被告朱胜利驾驶豫S×××××号车辆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发生地,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和道路边的通讯线杆及线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光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第20160814006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姜民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朱胜利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明,被告朱胜利已经就其因该起交通事故形成的车损等经济损失另行向被告姜民主张权利,案件目前尚未审理终结。再查明,被告姜民驾驶的皖S×××××号车辆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三责险,被告朱胜利驾驶的豫S×××××号车辆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信阳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三责险,事故发生时两被告投保的上述保险均在有效期内。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身份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损失清单等证据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卷证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十里有线电视站的线缆等财产因本次交通事故受到破坏,该损失理应得到赔偿。依据光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姜民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朱胜利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河南省交通安全条例》规定,依据交通安全法及河南省交通安全条例规定,原告的损失应全部由被告姜民和被告朱胜利承担,关于本案赔偿责任比例应以被告姜民承担70%、被告朱胜利承担事故30%为宜。因二被告驾驶的车辆均投保有交强险和三责险,故原告的合理损失应由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财产损失赔付限额2000元内分别进行赔偿,超出交强险的部分由二被告投保的保险公司分别按照二被告的责任比例在三责险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庭审中,保险公司对原告的主体资格提出异议,经本院审查,涉案的受损线缆等财产原为光山县十里镇广播站所有,在政府机构改革中乡级广播站被撤销后,原有的有线电视线路的安装维护工作转为本案原告董传枝个人负责,对外亦以十里有线电视站名义活动,对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本院予以认可。关于原告主张的财产损失,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确认原告主张的线缆等财产受损属实,鉴于本案财产损失数额较少,且原告提供有财产损失的相关证据,为减轻诉累,本院对原告提交的票据及损失金额予以确认。依据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原告损失应由先由平安财保信阳支公司和太平洋财保亳州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各赔偿2000元,剩余部分由两保险公司按照责任比例在三责险范围内承担,又因被告朱胜利就其因该起交通事故形成的车损等经济损失已经另行起诉向被告姜民主张权利,且案件目前尚未审理终结,为保障各方当事人权益,对被告姜民车辆所投保的交强险中财产赔偿部分本案中预留1000元限额,综上,太平洋财保亳州支公司应赔偿数额总计为8448元[1000元+(13640元-3000元)×70%],平安财保信阳支公司应赔偿数额为5192元[2000元+(13640元-3000元)×30%]。因原告诉讼请求中对被告朱胜利及平安财保信阳支公司索赔金额为4192元,故被告平安财保信阳支公司应赔偿数额本院确认为419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信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三责险范围内共赔偿原告十里有线电视站经济损失4192元,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三责险范围内共赔偿原告十里有线电视站经济损失8448元,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齐;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1元,由被告姜民承担99元,由被告朱胜利承担4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伦皓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姚国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