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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刑终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XA伤害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XA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刑终72号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李XA,男,1955年11月19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6年7月17日被陵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陵川县看守所。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XA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晋0524刑初73号刑事判决。判后,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原红霞、马军明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李XA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的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2016)晋0524刑初73号刑事判决书;二、发回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晓勇审 判 员  王 丽代理审判员  李海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王天明书 记 员  薛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