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重庆云升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与胡如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云升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胡如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321号原告:重庆云升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思居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554085851J。法定代表人:张中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达荣,重庆市合川区太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胡如刚,男,1965年12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重庆云升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与胡如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重庆云升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云升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胡如刚的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云升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600元,共计625元。由原告重庆云升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 判 长 王红玉人民陪审员 李昌华人民陪审员 邱国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