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04民初4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戴冬梅与长沙滨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长沙市神鹰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冬梅,长沙滨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长沙市神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4026号原告戴冬梅,女,196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被告长沙滨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月湖街道溁湾镇190号。法定代表人唐建华。被告长沙市神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229号岳麓现代城地下室及裙房1053。法定代表人曾伟胜。本院受理原告戴冬梅诉被告长沙滨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长沙市神鹰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冬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冬梅撤回对长沙市神鹰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秦海松人民陪审员  周志国人民陪审员  张连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阿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