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3执恢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裴延君与被执行人张家铭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延君,张家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03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裴延君被执行人:张家铭关于申请执行人裴延君与被执行人张家铭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二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二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强执行员 梁国华执行员 魏林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艺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