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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6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吴祖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岑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丽,吴祖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6执46号申请人刘德丽,女,侗族,1975年10月14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执行人吴祖峰,男,苗族,1986年3月5日出生,住贵州省岑巩县思阳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岑巩县人民法院2016年12月14日生效的(2016)黔2626民初56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吴祖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祖峰支付刘德丽欠款及利息600000元,案件受理费3650元,执行费8400元。被执行人未按本院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关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吴祖峰名下东江苑小区1栋3单元501、502、601、602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兴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仕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