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迟某1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某1,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785民初18号原告:迟某1,男,1973年1月17日生,汉族,高密孚日家纺股份有限公司工人,住高密。被告:赵某,女,1980年1月23日生,汉族,高密市崇实幼儿园教师,住高密。原告迟某1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迟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准许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迟某2由原告抚养,抚养费依法负担;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女孩迟某2。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赵某辩称,夫妻感情已破裂,同意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迟某1与被告赵某离婚;二、婚生女孩迟某2随被告生活,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迟某2年满十八周岁止,原告每月负担抚养费800元,于每月25日前付清;原告可于每周末探望迟某2,被告应予以配合;三、夫妻共同财产:洗衣机、热水器、电饭锅,归原告所有;电冰箱、电脑、古筝归被告所有;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对外产生的债务各自承担;五、双方无其他争执。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建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訾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