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502民初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石顺玉、章递刚与泸州天远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顺玉,章递刚,泸州天远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2民初768号原告:石顺玉,女,1976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远,泸州市江阳区大山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章递刚,男,1976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远,泸州市江阳区大山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泸州天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法定代表人:殷相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良坤,四川中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菲,四川中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石顺玉、章递刚与被告泸州天远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石顺玉、章递刚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童荣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章 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