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81民初2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湖北金兰特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湖北瑞隆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金兰特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湖北瑞隆石化设备有限公司,湖北金兰特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湖北瑞隆石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81民初2244号原告:湖北金兰特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佐玉,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湖北瑞隆石化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先辉,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湖北金兰特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瑞隆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湖北金兰特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金兰特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湖北金兰特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 韵审判员 洪艳丽审判员 江发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大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