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3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汴军申请执行王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汴军,王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03执166号申请执行人王汴军,男,汉族,1962年11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楠,男,汉族,1980年5月29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的(2015)顺民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王汴军申请执行王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被执行人王楠的银行存款77475元及利息。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健审判员 宋瑞卿审判员 张明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