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3民初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曹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曹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3民初500号原告:王某,女,汉族,住湖南省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湘龙,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曹某,男,汉族,住湖南省攸县。原告王某与被告曹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994元,减半收取计497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王蓉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