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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3民初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曹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曹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3民初500号原告:王某,女,汉族,住湖南省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湘龙,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曹某,男,汉族,住湖南省攸县。原告王某与被告曹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994元,减半收取计497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王蓉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