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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8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刘云、宋雅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静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云,宋雅楠,徐仁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8执96号申请执行人刘云,女,197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子牙镇申请执行人宋雅楠,女,199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子牙镇被执行人徐仁昭,男,198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子牙镇本院在执行刘云、宋雅楠与徐仁昭生命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的(2016)津0118民初4255-4256号民事调解书,内容:被告徐仁昭赔偿原告刘云、宋雅楠40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本院于2017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德立审判员  李爱军审判员  王绍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新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