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1民初2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李春伟与青岛雷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木工装修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伟,青岛雷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木工装修部,李春伟,青岛雷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木工装修部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2342号原告李春伟,男,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被告青岛雷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木工装修部,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伟与被告青岛雷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木工装修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盛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