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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03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8-12

案件名称

张毅、唐万玉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毅,唐万玉,黄伟萍,欧福群,吴雪英,钟火娇,林彩云,陈谏清,蒋敏妮,罗金明,欧阳萍,谢雅玲,张贤,张微,李春燕,钟焕清,林淑兰,陈燕荣,蒙灿连,冼慧红,苏庆兰,聂连珍,卢炳贤,陈金连,杨建霞,中扩永威实业(梧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03执9号申请执行人:张毅,男,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请执行人:唐万玉,女,197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申请执行人:黄伟萍,女,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岑溪市。申请执行人:欧福群,女,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申请执行人:吴雪英,女,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昭平县。申请执行人:钟火娇,女,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苍梧县。申请执行人:林彩云,女,197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昭平县。申请执行人:陈谏清,女,197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申请执行人:蒋敏妮,女,199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申请执行人:罗金明,女,197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申请执行人:欧阳萍,女,198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长洲区。申请执行人:谢雅玲,女,197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申请执行人:张贤,女,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申请执行人:张微,女,198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申请执行人:李春燕,女,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申请执行人:钟焕清,女,197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申请执行人:林淑兰,女,196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长洲区。申请执行人:陈燕荣,女,198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苍梧县。申请执行人:蒙灿连,女,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长洲区。申请执行人:冼慧红,女,198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申请执行人:苏庆兰,女,197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申请执行人:聂连珍,女,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苍梧县。申请执行人:卢炳贤,���,196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申请执行人:陈金连,女,197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申请执行人:杨建霞,女,196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以上二十五名申请执行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毅,身份情况同上。被执行人中扩永威实业(梧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富民一路14号。法定代表人周志华。张毅等二十五名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3日依据梧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梧劳人仲案字(2016)第901号等二十五份仲裁调解书分别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扩永威实业(梧州)有限公司��动争议纠纷系列案,执行标的合计为xx元,本院依法立(2017)桂0403执1号至25号共二十五件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正在对被执行人中扩永威实业(梧州)有限公司所有的仁兴注塑机、格力空调、富士电梯等一批机械设备进行评估拍卖,本院已依法发函至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要求参与分配。本院认为,由于该系列案执行时间较长,且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中扩永威实业(梧州)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中扩永威实业(梧州)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403执1号至25号共二十五件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就尚未实现债权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研材代理审判员  容立胜代理审判员  梁海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潘艺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