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平执委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成华控股份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成华控股份集团有限公司,夏成华,温州宏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平执委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8314214-6,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龙港大道78-98号。负责人:蒋锦强,行长。被执行人:成华控股份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869886-4,住所地:平阳县昆阳镇郭庄村。法定代表人:夏成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夏成华,男,196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温州宏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573651-0,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五板桥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金友明,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2014)温平执委字第1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温州宏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平阳县鳌江镇兴鳌东路房地产(房产证号02××35,地号2-491001-1)。现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登记在被执行人温州宏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平阳县鳌江镇兴鳌东路房地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作概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孔苗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