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8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河北康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单位名称为河北中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贺明、魏素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康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单位名称为河北中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贺明,魏素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28执200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康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单位名称为河北中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高阳县平安路东莹小区1号楼1单元401室。法定代表人续红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贺明,男,1974年6月4日出生,地址高阳县。被执行人魏素斋,女,1976年10月10日出生,地址高阳县。高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高民初字第76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河北中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贺明资金中的340000元。依据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高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高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事项二河北中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贺明资金952635.75元中34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姚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