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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民初2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明双、明强与孙继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双,明强,孙继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2146号原告:明双,男,1993年4月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大房身镇西化吉村双桥子屯*组。原告:明强,男,1996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大房身镇西化吉村双桥子屯*组。被告:孙继香,女,住吉林省德惠市大房身镇西化吉村双桥子屯*组。原告明双、明强与被告孙继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明双、明强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明双、明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计525.00元,由明双、明强负担,邮寄送达费112.00元,返还明双、明强56.00元。代理审判员  梁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邵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