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曹振波与华锐石油钢管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振波,华锐石油钢管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272号原告:曹振波,男,198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卫宁,山东鲁成律事务所律师。被告:华锐石油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南二路胜利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陈成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枚枚,女,197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百胜法律服务所工作者,住该所。原告曹振波与被告华锐石油钢管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李秀芹人民陪审员 王凤华人民陪审员 隋红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董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