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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81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郑华榕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华榕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81刑初267号公诉机关龙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华榕,男,1982年3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龙海市。2013年10月22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缓刑考验期至2014年5月1日止。因本案于2017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海市看守所。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7)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华榕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洪顺珠、代理检察员唐艺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华榕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至10月间,被告人郑华榕以帮助朱某1、朱某2为涉嫌犯盗窃罪被羁押的赵某、韩某办理取保候审、监外执行等为由,多次虚构“交保证金”、“购买定位手机”、“疏通关系”需要钱等事实骗取朱某1现金人民币19400元和6条硬盒中华牌香烟(价值2430元);骗取朱某2现金人民币20400元和6条硬盒中华牌香烟(价值2430元)。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郑华榕的刑事责任。公诉意见中认定被告人郑华榕能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郑华榕在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二年三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被告人郑华榕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至10月间,被告人郑华榕以帮助朱某1、朱某2为涉嫌犯盗窃罪被羁押的赵某、韩某办理取保候审、监外执行等为由,多次虚构“交保证金”、“购买定位手机”、“疏通关系”需要钱等事实分别骗取朱某1现金人民币19400元和6条硬盒中华牌香烟(价值2430元);骗取朱某2现金人民币20400元和6条硬盒中华牌香烟(价值2430元)。案发后,被告人郑华榕已分别退赔了被害人朱某1、朱某2,并取得被害人朱某1、朱某2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郑华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朱某1、朱某2的陈述;证人韩某、郑某、陈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物品、文件清单、借条;看守所出所信息详细查询结果;龙海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龙价认定(2017)008、00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龙海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人员基本信息、本院(2013)龙刑初字第935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华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价值446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华榕能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且已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郑华榕曾因故意犯罪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郑华榕的量刑意见适当,可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撤销龙海市人民法院(2013)龙刑初字第935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郑华榕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宣告的缓刑;被告人郑华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加上之前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1月12日起至2018年4月11日止。罚金已缴纳一千元,剩余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XX滨人民陪审员  黄福裕人民陪审员  黄国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俊鹏速 录 员  余晓立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