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执4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宁波广博文具商贸有限公司、梁丽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广博文具商贸有限公司,梁丽霞,翁郑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2执4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波广博文具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3428725-8),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车何村广博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姜珠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璐,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梁丽霞,女,1975年6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翁郑利,男,1983年5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在执行宁波广博文具商贸有限公司与梁丽霞、翁郑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梁丽霞、翁郑利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广博文具商贸有限公司执行款42298.64元。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钧审 判 员 陈 煜代理审判员 崔志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袁世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