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执恢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武春霞申请石家庄万丰轻工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春霞,石家庄万丰轻工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3执恢82号申请执行人武春霞。被执行人石家庄万丰轻工制品有限公司。武春霞申请石家庄万丰轻工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晋劳人仲字[2016]45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执行人自愿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晋劳人仲字[2016]45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献刚执行员 赵学彬执行员 马文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