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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3执恢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武春霞申请石家庄万丰轻工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春霞,石家庄万丰轻工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3执恢82号申请执行人武春霞。被执行人石家庄万丰轻工制品有限公司。武春霞申请石家庄万丰轻工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晋劳人仲字[2016]45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执行人自愿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晋劳人仲字[2016]45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献刚执行员  赵学彬执行员  马文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