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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3执保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开春与周红林财产保全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开春,周红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03执保148号申请执行人:刘开春,女。被执行人:周红林,男。申请执行人刘开春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周红林坐落在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大湖路10栋1-4层01号房屋(房权证号:监证00705**)产权予以查封,对周红林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予以冻结,申请保全的总金额为40万元。申请执行人刘开春以其坐落在常德市武陵区三岔路新建巷社区居委会2幢107号的门面(面积:25.54㎡,房权证号:常房权证武字第001577**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刘开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周红林所有的坐落在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大湖路10栋1-4层01号的房屋(房权证号:监证00705**),期限为三年;二、查封申请执行人刘开春所有的坐落在常德市武陵区三岔路新建巷社区居委会2幢107号的门面(面积:25.54㎡,房权证号:常房权证武字第001577**号),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夏 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敏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