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525民初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原告任征伟与被告杨丛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征伟,杨丛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7)川0525民初584号原告:任征伟,男,汉族,1970年10月27日出生,城镇民居,住四川省江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云,古蔺县唯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丛端,男,197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原告任征伟与被告杨丛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2017年4月14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任征伟负担。审判员  孙湖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