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05执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杨永芊、韦武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芊,韦武,韦锦平,刘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05执803号申请执行人杨永芊,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梧州市万秀区。申请执行人韦武,男,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梧州市万秀区。被执行人韦锦平,女,汉族,住所地南宁市。被执行人刘志明,男,197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梧州市万秀区。本院受理的杨永芊、韦武与韦锦平、刘志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4民终650号和本院作出的(2015)长民重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中,现申请执行人杨永芊、韦武已得到被执行人韦锦平、刘志明履行的义务,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4民终650号和本院作出的(2015)长民重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桂04民终650号和(2015)长民重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志斌审判员 秦 琦审判员 蔡焕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发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