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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22执异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白云与被执行人陈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撤销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白云,陈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22执异17号案外人:王平,女,汉族,1978年4月14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申请执行人:杨白云,男,汉族,1983年12月8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执行人:陈建国,男,汉族,1969年2月12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本院在执行杨白云申请执行陈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王平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王平于2017年4月10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王平自愿提出撤回异议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王平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延君人民陪审员  王明娜人民陪审员  王维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少荣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