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终2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青岛盛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国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盛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国娇,青岛盛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平度分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23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盛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乐恩,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广贤,青岛盛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务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国娇。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成佐,平度顺民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青岛盛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平度分公司。负责人:罗平,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广贤,青岛盛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务经理。上诉人青岛盛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国娇、原审被告青岛盛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平度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89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2017年4月13日,上���人青岛盛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当事人之间达成案外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一审原告王国娇以当事人之间达成案外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青岛盛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一审原告王国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8934号民事判决;二、准许青岛盛城装饰工程有限��司撤回上诉;三、准许王国娇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95元,减半收取197.5元,由王国娇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8元,由青岛盛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军玲代理审判员 蒲娜娜代理审判员 徐友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柴守图书 记 员 司文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