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民终8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南京友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姚日水、俞金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日水,南京友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俞金根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84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日水,男,1969年9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茆晓晴,安徽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友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浦口大道1号1008室。法定代表人:杨延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景泉,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俞金根,男,1973年2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上诉人姚日水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友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俞金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姚日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茆晓晴、被上诉人南京友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景泉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俞金根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姚日水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614元,本院予以退还。审判长 夏海南审判员 白文虎审判员 刘 凡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亚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