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刑终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光友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光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刑终116号原公诉机关莱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光友,男,1964年1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莱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莱州市。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015年10月29日被逮捕。2017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莱州市人民法院审理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光友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一案,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作出莱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3刑初285号刑事判决,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杨光友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追缴被告人杨光友违法所得人民币150万元(已交纳5万元),上缴国库。被告人杨光友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光友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杨光友在上诉期满后请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光友撤回上诉。莱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3刑初28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曲振涛审判员 王树奎审判员 鲁晓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施鸿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