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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1民初2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宋某与李某、赵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李某1,赵某,李某2,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1民初2180号原告:宋某,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李某1,男,汉族,年龄不详,无业.被告:赵某,男,199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2,男,198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于某,女,198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宋某诉被告李某1.赵某,李某2,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合计864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此款被告至今未还。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电话和住址,打电话无法找到被告,到住址去找家中无人,本院经查证,被告李某1,赵某,李某2,于某现住址不详又无法联系到本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某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960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明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丽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