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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民初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赵在在与赵文在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在在,赵文在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21民初439号原告:赵在在,农民。委托代理人:赵瑞瑞(系原告女儿),个体,现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委托代理人:王志,内蒙古益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文在,农民。委托代理人:贾国栋(系被告女婿),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委托代理人:赵林凤(系被告妹妹),个体。原告赵在在与被告赵文在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在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宅基地使用权的侵害,排除被告对原告宅基地使用权的妨害;2.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通行权的侵害,排除被告对原告通行权的妨害。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均系同村村民,且居住前后相邻。原告在本村拥有一块旧宅基地,该块地东西宽17米,南北长30米,该块地东邻集体一块空地。2016年,在政府美丽乡村建设项目政策的指导下,原告在上述宅基地上建起了9米正房,且修建了南围墙。2016年5月初,原告打算修建东围墙,并修建东大门。施工过程中,被告无理阻挠原告施工,并声称东面这块空地是他家用来养羊的,不让原告从此处通行。为此事,双方进行了协商,被告口头承诺上述村集体空地南面的一半由原告使用通行。后被告违反口头承诺,继续阻挠原告施工。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不动产用益物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望法院公正判决。被告赵文在辩称,一是去年(2016年)十个全覆盖进行翻新的时候,原告准备把他的旧院子扩大,就把我的羊圈扩进去了。原告找了四个司法所去调解的时候,司法局丈量了土地,东西17米,南北30米,正好符合原告院落的使用面积。二是十个全覆盖之前,原告的院落在南面靠东一点开的正门,而不是现在的位置。现在其把南门封闭,改设东门,改了的东门后正好穿过我家羊圈。我家的羊圈是老祖辈留下的宅基地,在盖羊圈之前是养鸡的,后来又养牛,现在养羊。原告将南门改成东门,强行从我家羊圈中间出入,影响了我们的权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被告赵文在在自家门前的一块村集体空地上(原来为水坑),拉土石平整后,在其上修建了羊圈,使用至今。该羊圈西接原告赵在在的老宅基地,宅基地院落为土围墙,在南土围墙偏东处开门通行,南围墙外为村路。2016年,赵在在翻新老宅,在宅基地上翻盖了砖房,并将旧土围墙向外扩修成新砖围墙,该宅院的翻盖与新建在赵在在的宅基地上,只是南围墙不再设门,在新建东围墙上开设东门,但该东门位于赵文在羊圈西边中间位置,出入必经赵文在羊圈。被告赵文在所盖羊圈处为赵家营村集体空地,暂未对该土地作出分配。对于上述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同时有赵在在《蒙村房权证》、赵家营村委会2017年3月15日、18日出具的证明、图示,以及本院现场勘查位置图、照片以及对赵家营村村长、村书记询问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对以下事实本院不予支持:一是被告赵文在在答辩意见中称”羊圈是老祖辈留下的宅基地”,因其未向本院提交任何权利证明,且在庭审过程中以”我们双方都没有经过授权,没有签过合同,是一块村集体的空地。”的当庭陈述对该意见予以否定,同时村委会证明该地为村集体未作分配的空地,本院对被告称”羊圈是老祖辈留下的宅基地该答辩意见”不予支持。二是原告提交视听资料证明被告阻碍原告对东围墙修建施工,但录音资料仅反映出原告儿子赵某某与被告赵文在协商羊圈南北使用权的电话录音,没有反映出被告阻碍原告对东围墙修建施工事实,且原告在庭审中陈述”现在东围墙和东大门修好了,施工已经结束”,因此对原告称”被告阻碍原告对东围墙修建施工”的事实不予支持。三是原告起诉状中称”双方进行了协商,被告口头承诺上述村集体空地南面的一半由原告使用通行,后被告违反口头承诺,继续阻挠原告施工。”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曾对被告羊圈位置的村集体空地使用权进行协商,被告提交的录音资料证明被告口头承诺上述村集体空地南面的一半由原告使用通行,录音中记载有原告儿子赵某某与被告赵文在的对话:”赵某某:不行了你们兄弟写住点,说是就羊圈。赵文在:噢,写打下,兄弟两人一人一半。南面归你,北面归我。”从上诉对话可以看出原告儿子赵某某曾劝被告赵文在与其父即本案原告赵在在达成对羊圈空地使用权的协议,赵文在也同意与原告书写协议。庭审中被告陈述:”后来原告儿子赵某某给我打电话商量,但是也没商量成,这段录音是坐一起商量之前的通话。”原告当庭也陈述为”没有,最后也没商量成。”因而,关于被告赵文在羊圈位置空地的事,应认定原被告之间没有达成协议。原告仅以上述视听资料认为赵文在口头承诺实有不妥,且与事实不符,对原告的该项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对于原被告争议的村集体空地,被告赵文在于2010年在此位置修建羊圈养羊使用至今,使用在先,村集体组织并没有质疑;原告赵在在的老宅基地毗邻赵文在羊圈,一直在南围墙上开门通行,且南围墙外即为村路,通行方便。在2016年原告修建新围墙堵塞南门,在东围墙上开设东门,东门的通行必须经过赵文在已有羊圈,通行反而不便。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被告赵文在并没有对原告赵在在宅基地使用权、通行权进行侵害,也没有对其权利的行使构成妨害。综上所述,原告赵在在不尊重历史通道非必经之路,封闭南门,改通行方便的南门为出行不便的东门通行,舍方便而求不便,强行从被告赵文在已在先使用的村集体空地中通过,且给被告带来不便。本院认为相邻关系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在村集体未作出土地分配确权前,原被告双方应尊重历史与方便生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0条、第101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在在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在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万道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