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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2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中山市天讯达资讯科技有限公司与胡泳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天讯达资讯科技有限公司,胡泳斯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2374号原告:中山市天讯达资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张家边东镇大街33号之12、13卡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788705609。法定代表人:李焱。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武锋,该司员工。被告:胡泳斯,女,199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中山市天讯达资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萧冠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天讯达资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中山市天讯达资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中山市天讯达资讯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交纳)。审 判 长  熊 伟审 判 员  赵 波人民陪审员  张子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邓梦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