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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1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肖予耀与肖坪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予耀,肖坪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21民初215号原告:肖予耀,男,196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被告:肖坪盛,男,197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原告肖予耀(下称原告)与被告肖坪盛(下称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予耀、被告肖坪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木工费5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付清款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被告找到原告,要求原告替其做木工活工程,工程结束后原、被告之间进行了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载明:“今欠到肖予耀木工工人款伍万元整(50000.00),此款为万州电气木工款,今欠人肖坪盛,2015.2.16”。欠条出具后,被告分文未付,原告多次催款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本案诉讼,并提出前列诉讼请求,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辩称:1、我欠原告木工费5万元是事实;2、原告要求支付利息,我不同意;3、我无钱支付诉讼费。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被告承包了万州电气综合楼的装修工程,2014年被告找到原告替其做木工活。工程结束后原、被告进行结算,2015年2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欠条的内容为:“今欠到肖予耀木工款五万元整(50000)此款为万州电气木工款。欠款人肖予耀”。至今被告未付分文,尚欠原告5万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欠条一份以及结合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确认,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承揽合同关系,该承揽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义务。原告按被告的要求完成了承揽的木工工程,被告未按约支付原告报酬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5万元报酬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的逾期付款利息应按年利率6%计算为250元(50000元×6%÷12个月,自2017年2月16日计算至2017年3月16日,之后利息按年利率6%顺延计算至被告付清款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肖坪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肖予耀支付报酬5万元并支付利息250元。(利息已计算至2017年3月16日,之后利息按年利率6%顺延计算至被告肖坪盛付清款止)。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肖坪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02×××48,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市分行袁山大道分理处,如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皮智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邱 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