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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张宪华与时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宪华,时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193号申请执行人:张宪华。被执行人:时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宪华与被执行人时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张宪华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夏民初字第50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海宁审判员  杜 杰审判员  李志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泽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