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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3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3711吴江市秋田纺织整理厂与吴江市盛泽蓝翔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秋田纺织整理厂,吴江市盛泽蓝翔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3711号原告吴江市秋田纺织整理厂。投资人陈建国,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吴学明,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江市盛泽蓝翔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玉根,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秋田纺织整理厂与被告吴江市盛泽蓝翔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秋田纺织整理厂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秋田纺织整理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9元,保全费1045元,共计223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良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