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4民初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重庆市秀山县兴鑫锰矿与秀山县天源矿业有限公司采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秀山县兴鑫锰矿,秀山县天源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采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455号原告:重庆市秀山县兴鑫锰矿,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茂坡乡高东村**组。法定代表人:杨秀明,该矿矿长。委托代理人:武加楼,该矿法务专员。被告:秀山县天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溶溪镇。委托代理人:杨再勇,重庆博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市秀山县兴鑫锰矿与被告秀山县天源矿业有限公司采矿权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秀山县兴鑫锰矿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7480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18700元,由原告重庆市秀山县兴鑫锰矿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56100元退还原告重庆市秀山县兴鑫锰矿。审 判 长 陈 江审 判 员 姚 恩人民陪审员 刘维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秋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