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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2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黄卫华、亓法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卫华,亓法忠,福建闽玻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2执26号申请执行人黄卫华,男,汉族,1971年8月14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被执行人亓法忠,男,汉族,1964年9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福建闽玻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闽侯县。法定代表人李晓晓,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黄卫华与被执行人亓法忠、福建闽玻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6)闽0102民初8218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黄卫华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息2%计算,自2016年1月起算,暂计至2016年9月利息为2.52万元,实际计算至实际清偿本金之日止);承担诉讼费1802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情况,仅发现被执行人亓法忠在曾用名齐法忠名下有座落于晋安区新店镇,但已被本院受理执行(2012)鼓执行字第211号执行一案查封,其他被执行人名下均无房产。根据申请执行人提出的参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置被执行人福建闽玻钢化玻璃有限公司相关设备、财产的执行款分配的申请,本院将有关材料转交该院审查处理。福州���中级人民法院协调发还执行款,本案申请执行人收到了执行款55192.95元并退还了诉讼费;本院通过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等情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另案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亓法忠的工资收入已被本院另案采取了强制措施;本院向被执行人亓法忠、福建闽玻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并已将被执行人亓法忠、福建闽玻钢化玻璃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有新的财产线索。因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102民初8218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明烽执行员  林祖泰执行员  刘备战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