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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刑终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黄于颂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于颂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终246号原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于颂(曾用名黄于松),男,1979年10月7日出生,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来宾市兴宾区。1998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5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6年9月因使用伪造的居民身份证被行政拘留十日;2006年11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2008年7月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行政拘留十日;2008年12月因扒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0年3月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行政拘留十日;2010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1月因吸食毒品、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行政拘留二十日;2014年12月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四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5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年8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于颂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2017)浙0103刑初51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黄于颂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令作案工具镊子一把予以没收。被告人黄于颂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黄于颂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被告人黄于颂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于颂撤回上诉。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5刑初5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祖峰审 判 员  蒋科宇代理审判员  郑 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陆勋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