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刑初20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夏恩敏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恩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6刑初20117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恩敏,女,1962年11月10日出生于天津市,户籍地天津市津南区,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2015年9月因邮寄法轮功材料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11月2日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月3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刘斌,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塘公诉刑诉[2017]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恩敏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邢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恩敏及辩护人刘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夏恩敏自1999年国家宣布取缔法轮功组织后仍然继续练习法轮功。2015年9月因邮寄法轮功宣传材料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10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夏恩敏伙同刘某(另案处理)至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城村北门东里3排附近,往胡同两边的电线杆上粘贴印有“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等字样的法轮功邪教宣传单,后于同日被民警抓获。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夏恩敏因传播邪教宣传品受过行政处罚后再次传播,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夏恩敏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夏恩敏此前没有受到过任何刑事处罚,此次犯罪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现其已认识到错误,表示不再练习法轮功,认罪态度好,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夏恩敏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夏恩敏自1999年国家宣布取缔法轮功组织后仍然继续练习法轮功。2015年9月因邮寄法轮功宣传材料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10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夏恩敏伙同他人至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城村北门东里3排附近,在胡同两边的电线杆上粘贴印有“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等字样的法轮功邪教宣传单,后于同日被民警抓获。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由冯某于2016年10月29日16时许报警至塘沽分局新城派出所,称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新城镇北门东里3排附近发现两名女子正在沿街电线杆上粘贴法轮功宣传材料,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在新城镇新城村新东里附近发现报警人冯某,其称前方驾驶电动车的两名女子就是在北门东里3排附近粘贴法轮功宣传材料的人,后民警将二人抓获并依法进行了传唤。2、证人冯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0月29日下午四点左右,其骑电动车去新城北门东里办事,到了3排路口的时候,看见一个穿红色上衣长头发的女子站在路口,边上还有一辆黑色的电动自行车。之后其拐进胡同,看见胡同里有一个个子较矮穿黑色上衣的女子,边走边往电线杆上拍,其仔细一看发现该女子在往电线杆上贴法轮功宣传材料,上面写的是“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往前走一点,发现前面的电线杆上也被贴上了法轮功材料。这个贴材料的女子看见其之后就往胡同口穿红衣服的女子那里走,她俩骑上电动车就走,其就骑电动车追他们并报警。没几分钟,警察来了,把这两个女的查获了,还从穿红色衣服的女子挎包里发现不少法轮功宣传材料。其后来转了转,发现北门东里2排、3排、10排、11排、12排、13排都有类似的材料粘贴。经冯某对整组照片进行辨认后,指出5号照片上的女子就是在新城3排附近粘贴法轮功宣传材料的犯罪嫌疑人夏恩敏。对另外一组照片进行辨认后,指出5号照片上的女子就是在3排附近粘贴法轮功宣传材料的穿红色上衣的女子即刘某。3、证人刘某证言,证实其大姑姐夏恩敏2016年10月29日中午来到其家中,后来夏恩敏提议去塘沽新城粘贴法轮功材料,因为其二人都练法轮功,所以都有法轮功材料。之后其将装有法轮功材料的女士挎包带上,夏恩敏骑电动车带其到了新城村。到了之后其二人找了一个平房的小区,具体名字记不住。开始的时候,其二人趁胡同里没人,就开始分别往墙上贴印有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的宣传材料。粘贴了4、5个胡同的时候,有一个人骑电动车经过,还多看了两眼,之后就拐进夏恩敏正在贴法轮功宣传材料的那个胡同,这个人看见夏恩敏在往电线杆上贴东西还特意看了两眼。之后这个人就骑着电动车在前面掉头了,夏恩敏骑电动车带其往津南方向走,那个人也在后面跟着其二人,没几分钟其二人就被警察抓获了。其包里的法轮功宣传材料被查扣了。其二人当时粘贴的是写有“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的宣传材料,其大概贴了6、7张,夏恩敏贴了多少不清楚。4、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2016年10月29日18时许,民警对夏恩敏、刘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现场进行了勘验检查,现场位于滨海新区塘沽新城镇新城村北门东里2排、3排、10排、11排、12排、13排胡同内小马路。在小马路两旁的电线杆上粘贴写有“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等字样的法轮功宣传材料,对上述材料拍摄了照片,反映了现场情况。5、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及证据保全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照片,证实案发后,民警对刘某进行身体检查,在其随身携带的挎包内发现印有“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等字样的法轮功宣传材料若干、法轮功书籍、报纸、刊物等物,拍摄照片并依法予以收缴。民警对夏恩敏进行身体检查,在其右侧口袋内发现粘贴的背面油纸45张,法轮功送福卡8张,对以上物品拍照并予以收缴。民警对刘某的住处天津市津南区xx村xx道x号进行了检查,查扣法轮功宣传材料若干。对夏恩敏位于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xx园x栋x门x号住处进行搜查,未发现法轮功宣传材料。6、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询问笔录、刑事控告书,证实2015年9月22日,夏恩敏因邮寄控江材料、练习法轮功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期限自2015年9月22日至10月7日。7、被告人夏恩敏供述及悔过书,证实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夏恩敏于2016年11月17日自书悔过书一份,内容是关押在塘沽看守所后,经过十几天的感化教育,我深刻意识到自己加入法轮功散布法轮功是错误的,对没有响应国家号召无视国家法律,深感悔恨,我已经认识到了错误,希望可以有改过自新的机会。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恩敏曾于2015年因从事邪教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从事邪教活动,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夏恩敏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夏恩敏在一审判决前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情节较轻。被告人夏恩敏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中合理的部分,本院酌情予以采纳。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夏恩敏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七)项、第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夏恩敏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对被告人夏恩敏,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三、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庆春代理审判员 信 彧人民陪审员 胡福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