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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民特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杜仕均、王清松申请重庆长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仕均,王清松,重庆长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特547号申请人:杜仕均。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富,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锐皎,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王清松。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富,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锐皎,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长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法定代表人:刘群,董事长。申请人杜仕均、王清松与被申请人重庆长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申请人杜仕均、王清松向本院提出撤回确认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及《和解协议》无效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杜仕均、王清松的前述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杜仕均、王清松撤回申请。本案申请费400元,本院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杜仕均、王清松负担。审 判 长  谭颖代理审判员  张琰代理审判员  姜蓓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