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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6民初1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善慧与陈良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善慧,陈良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126民初1365号原告李善慧,男,198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被告陈良才,男,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原告李善慧与被告陈良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善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良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善慧诉称,2014年12月25日,被告陈良才因经营需要资金,向原告李善慧借款47000元,定于2015年12月25日归还,并向原告李善慧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被告陈良才归还了17000元,尚欠30000元。原告李善慧多次追索,被告陈良才仍不归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陈良才归还原告李善慧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30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12月26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按年息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李善慧就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借条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于2015年12月25日向原告借款47000元的事实。被告陈良才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本案的调查重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合本案证据及庭审笔录,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4年12月25日,被告陈良才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李善慧借款47000元,双方约定2015年12月25日归还借款,未约定借期内的利息。原告李善慧于当天将47000元现金交付给被告陈良才,被告陈良才当日出具了借条给原告。借期届满,被告陈良才归还17000元,尚欠30000元未归还。原告多次追偿未果后,遂向本院起诉,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陈良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陈良才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故本院对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本案中,被告陈良才向原告李善慧借款47000元,有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主张被告已归还17000元,尚欠30000元,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利息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间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间的利息,现原告要求从2015年12月26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良才归还原告李善慧借款本金30000元;二、被告陈良才向原告李善慧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从2015年12月26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以30000元为基数,利率按照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即275元,由被告陈良才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逾期不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邓婷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谭秋铭 来源:百度搜索“”